建照已核發, 2012/11/30 動工拜拜與放樣, 但是鑑界後發線現道路境界線與地籍圖有一些差異, 使得我們的實際土地略窄於地籍圖尺寸,
因此依建照圖興建的話, 建物與建築線的距離也會縮短一些 (但不會超出地界線與建築線, 且道路寬度未達退縮需求, 故不需退縮).
想依合法申請的建照依圖施工, 不再重新跑照. 至於重新更改道路位置, 應該是不大可能...



查了一些法規與案例, 
依建築法39條規定: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;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,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。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,不增加高度或面積,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,得於竣工後,備具竣工平面、立面圖,一次報驗。而依高雄的修改竣工圖事項,
只要不涉及結構變更者, 可由技師簽證修改竣工圖. 因此此差異應該可藉修改竣工圖,
讓建築本體與建築線距離與現況相符即可

建築師的意思是建照是合法申請, 且法規上也 OK, 就算現地尺寸略有誤差,
也不影響建照效力, 建築本體也不會超過地界線與建築線, 但營造廠有些擔心(日後驗收問題), 目前已約雙方再討論


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cfsw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